张掖市水利学会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张掖市水利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张掖市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活动,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受张掖市科协的领导并为其组成部分,受张掖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在业务上受张掖市水务局的领导和甘肃省水利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甘肃省张掖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㈠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加省内外有关水利科技会议,收集和传播科技信息,学习和推广先进水利技术和经验,普及水利科技知识;
㈡审核会员提供的学术论文,汇编印发本会会刊;
咨询活动。对全市重大水利科技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㈢积极开展水利技术㈣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水平评定和标准化的审议;
㈤积极协助业务部门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不断提高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技术水平;
㈥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和科技实践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㈦积极开展为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目前主要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会章,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
1、 获得水利技术员职称,或获得相当于水利技术员职称以上的水利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水利科技人员;
3、取得高级工以上职称的水利工作者;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专职从事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
第九条 凡要求入会者,须本人申请,经所在学组推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符合甘肃省水利学会会员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组推荐,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审核推荐到省水利学会,经省水利学会批准后,即为省水利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