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水利学会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张掖市水利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张掖市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活动,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甘肃省水利学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受张掖市科协的领导并为其组成部分,受张掖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在业务上受张掖市水务局的领导和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甘肃省张掖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㈠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加省内外有关水利科技会议,收集和传播科技信息,学习和推广先进水利技术和经验,普及水利科技知识;
㈡审核会员提供的学术论文,汇编印发本会会刊;
咨询活动。对全市重大水利科技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㈢积极开展水利技术㈣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水平评定和标准化的审议;
㈤积极协助业务部门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不断提高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技术水平;
㈥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和科技实践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㈦积极开展为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目前主要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会章,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
1、 获得水利技术员职称,或获得相当于水利技术员职称以上的水利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水利科技人员;
3、取得高级工以上职称的水利工作者;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专职从事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
第九条 凡要求入会者,须本人申请,经所在学组推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符合甘肃省水利学会会员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组推荐,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审核推荐到省水利学会,经省水利学会批准后,即为省水利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的活动;
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㈤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和监督权;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常务理事会必须完成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遇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2/3以上通过,可以推迟。会员代表以学组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经常务理事会资格审查后确定。理事由各学组向本会民主推荐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资格审查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各县(区)学会理事长应为本会理事的候选人。常务理事由理事民主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分工。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优秀工作者及学会先进集体和积极分子;(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事理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㈠会费;㈡捐赠;㈢有关部门资助;㈣挂靠单位赞助;㈤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㈥利息;㈦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